尊敬的委托人/受益人: 根据《苏信理财·恒信B1717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》(下称“《信托合同》”)的第二十一条的约定,现将《信托合同》第十五条信托利益分配的核算基准日由“信托计划各期存续期满12个月之日”变更为“信托计划各期存续期满6个月之日”, 其余不变。 特此公告。